国家非物质名录由谁建立?

出国旅游网 2023-03-11 12:48 编辑:admin 138阅读

一、国家非物质名录由谁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联合国有《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前者管“非物质”,后者管“物质”。《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生效之前,作为试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命名了三批世界非物质遗产,共90项,其中中国4项,即昆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民族歌舞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长调民歌。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 最多的国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国务院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二、申请非遗传承人条件

法律分析: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申请人应加以对照并积极创造条件来实现申请目标。非遗传承人申请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出申请的传承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四、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五、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六、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三、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文化部网站,进入司局子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点击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平台”,将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申报项目清单上传至申报平台并组织申报单位网上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录像片等材料。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上述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网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推荐申报期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