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非遗的条件?
1、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申报流程:
1、各街道根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意愿,对具备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2、区文化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对各街道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
3、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1、满足申请非遗传承人的要求,文化要求具有传承价值,且个人能完整地掌握非遗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项目需满足至少100年传承历史,项目具有较大影响,申报传承人必须具备日下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2、按办理流程进行申请,需要提供申遗项目的视频、照片、资料及文献,提供完整系统的传承计划和目标,提供有效的担保单位,寻求一位行业专家推荐。 3、提交的审核需要经过非遗中心审批和认定,从国家级到市县级各级评判标准不同,最终得到的政府补贴每年的份额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三、如何成为非遗传承人?
下面是申报非遗传承人的流程
1、中心官网向社会公布申报通知
2、申报人向所在地的官方授权报名机构活官方网站提出申请,递交资料
3、审核通过后将申报人材料报至中心
4、中心根据项目特点,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更加详细的可以向北京传世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心咨询
四、易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怎么申请
1.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网络或线下窗口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通过网络或线下窗口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开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
3.办结:县级文化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答案如下:申报者申请非遗传承人,首先自己手下要具有技艺绝活,这项技艺要有百年以上历史与传承,这是根本条件。
五、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要求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项目实践年限、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法律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推进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落实》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要求,一是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以传承为中心开展认定工作,推动建设一支忠诚、执着、朴实,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赓续传承的代表性传承队伍,防止把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当作个人资历认定;鼓励试点开展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工作。二是加强对传承活动的支持。支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或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参加学习培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普及教育、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三是对传承活动开展评估。全面推行协议管理,建立完善传承活动评估体系,提高项目传承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协议为主要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规范,采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地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四是实施动态管理。落实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