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合璧、风格各异!鼓浪屿为何可以被称为世遗之旅?

出国旅游网 2023-03-03 10:53 编辑:admin 283阅读

一、中西合璧、风格各异!鼓浪屿为何可以被称为世遗之旅?

中西合璧、风格各异!鼓浪屿为何可以被称为世遗之旅?鼓浪屿是一个充满着文化底蕴和历史的地方,曾经世界上第二大富人聚集区,百年前的富人岛,无论是它逾越上百年的华侨文化,还是源自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音乐文化,无一不彰显着鼓浪屿独特的魅力,更有众多文化名人故居位列其中,若是能够探访一番百年别墅,那将别有一番风味。我觉得鼓浪屿他能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可能因为他是一个社会变革的历史见证,从鼓浪屿岛上的各个博物馆都可以看出,随着基督教的传播,西方音乐开始涌进鼓浪屿,与鼓浪屿优雅的人居环境相融合,造就了鼓浪屿今日的音乐传统,鼓浪屿的建筑也历史悠久,每一座别墅都别具匠心,以及鼓浪屿的著名人物,胡友义,许兴艾等等,都造就了鼓浪屿。

鼓浪屿,我五岁就跟妈妈和阿姨上去了鼓浪屿 ,那时候我们是从第一码头上岛船的,坐着小货船上去的,岛上很安静几乎看不到有人流量的地方比如摆摊什么的都没有,岛上景点日光岩不用门票随便上山,记得那时还是台风天许多树木都被吹倒了,没船回厦门,那天晚上住在阿姨家记得一到晚上就特别安静那时我很害怕,其实鼓浪屿很普通的就像一座安静的小岛,现在的鼓浪屿已经找不回那种安静祥和的午后,找不回那宁静的氛围了,我现在还是经常会去阿姨家吃饭每次都是很吵,真不懂大量的游客给鼓浪屿带来了什么改变,鼓浪屿太累了,我真心希望游客在鼓浪屿游玩时能够把你们脚步放慢细细品味,忘记年龄,忘记身份,忘记烦恼的感受这座百年岛屿。

鼓浪屿也的确见证了近代中国的历史进程,集中体现了“历史国际社区”的文化内涵。鼓浪屿也成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在这个地方既能够体现中国文化的美,又能够体现外国文化的特点。岛上的景色还是非常美的。

鼓浪屿的景色真的非常优美,而且文化底蕴很深,景点非常多

二、鼓浪屿有哪些历史文化遗产?

答案是;各种不同的建筑风格,有欧式、南洋、中西合并的别墅。

三、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历史建筑文化遗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造型别致、选材考究、装饰精巧的具有传统风格的建筑。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等方面的专家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其保护规划进行鉴定、论证。第六条 向人民政府捐献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认定第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业主),可以向市规划部门自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认为应列入保护的建筑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

经鉴定认为可列入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市规划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该建筑相邻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第三章 保护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根椐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第十二条 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或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研究单位编制,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

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应明确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措施及投资概算。第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应当有计划拆除。第十四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第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合理利用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第十六条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层数、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第十七条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补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经费;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