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广告策划的职业规划呢?
1、调查沟通的能力,这是你进公司,每个岗位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可以兼职调查和查阅相关书籍等方式培养这方面的能力。
2、找个广告公司岗位工作,当文员也可以,先学习策划流程。
3、培养文字表达能力,煽动的语言是必须的
4、了解广告宣传工具:电视媒体,报纸杂志、海报、POP、喷绘等表现手法及其价格
5、拓宽其他知识面,了解及培养策划之需要其它相关能力:预见能力、构思能力、创造能力、组织能力、情报能力、表现能力、说服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
二、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和在地面轨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该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位和招牌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纳入建筑立面统一设计,与建筑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第九条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规划、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三、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第四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
(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四)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应当持广告、牌匾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无偿收回设置权。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3至7日,最多不得超过15日。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颜色、规格、悬挂高度、数量、间隔设置,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观街路及广场不得设置街路横幅和条幅广告。第十三条 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需要改建、扩建和装修门面的,必须持平面图等资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及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市容。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必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户外广告、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拆除有偿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