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意味着什么?

出国旅游网 2023-02-08 21:45 编辑:admin 280阅读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控制性详细规划很快进入审批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根据规定,每个城市一般都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公众参与阶段

由政府规划部门对土地性质丶用地规划、将来用地性质、用地指标、范围等,作的一个预先规划方案,用于规范在一定时期内对规划地的统筹安排告知公众。预示今后地块发展结果。控规成果获得批准后予以公开,广大市民可查阅。所以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有关部门提修改意见的。

规划一旦公示批复后就不得变更

二、形象的说明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区别与联系。谢谢

这个嘛就像你准备吃饭一样,总规就是你总体来说准备吃什么(西餐、中餐......额,中餐吧!)――城市发展方向、规模;控规就是控制一下一些东西(如你准备吃多少、用什么吃......适当就好了!)――容积率、限高;城市设计和控规应该摆在一起,就是让你吃得梦幻一点,好看、舒服一点(如用夜光杯喝酒,用玉碗盛饭,用鲍鱼作菜,用燕窝作汤......美好的想象!)――整体色彩控制、公共空间设计;至于修详规,就是你实际该吃什么(就是吃稀饭、咽馒头......经济实惠啊!)――建筑布局、广场、小品~~~

城市设计是个大概念,在对一片地区进行建造或者改造的时候,首先要做一份城市或部分地区的总体规划一般这个规划很粗糙,很多都是对地块一个简单的功能性划分,送交有关部门审批后,批下来的就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了,简称控规,然后再进一步深化设计,具体地块的道路、建筑、管线的布置与走向,这个再送去审批,批下来的就是修建性详细规划了,简称修详规,修详规是基于控规出的,有些地方也许会有出入

修详规就是设计人员在最后具体设计时参考的东西了,就像一个框框,你可以针对外形进行修改,但很多东西的位置已经定死了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拆迁有关系么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拆迁有关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所以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

扩展资料:

拆迁补偿流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

四、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组织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落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一类管控内容、二类管控内容、指导性内容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一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空间结构;

(二)街区的主导属性;

(三)路网结构、绿地和景观结构。

二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控制界线(红线)等及其控制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六)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强制性控制要求。

指导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二)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三)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控制要求;

(五)城市设计中明确的指导性控制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审查,并通过论证会、部门会审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编制单位对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可以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时,应当附编制报告、审查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