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红色文物的作用?
1、这是实物载体和历史见证,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多重温这些伟大历史,心中就会增加很多正能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进程中,形成了以红船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雨花英烈精神、新四军铁军精神、周恩来精神、淮海战役精神等为突出代表的革命精神谱系,它们构成了内涵丰富的革命文化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和文化的传承需要实物的见证。
它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听党指挥、无私奉献、不畏牺牲、艰苦奋斗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
2、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力量源泉,承载着催人奋进的红色传统和红色基因。
对于红色文化资源,我们既要注重有形遗产的保护,又要注重蕴含其中的无形遗产的发掘与继承,让革命文物在新时代发挥更大作用。例如,雨花台烈士陵园既是凝固为烈士殉难处、知名烈士墓等这样物质层面的有形遗产,又承载着雨花英烈的“崇高理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为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不断激励着后来者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发挥红色文化遗存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发扬革命精神,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列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井冈山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旧址、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场所、史迹、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以及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纪念设施和念禅实物等。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应当坚持核实认定、修复抢救、依法管理、科学利用、传承弘扬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持和呈
现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动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仔晌尘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谨誉护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需要,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宣传、统战、党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退役军人事务、教体、消防救援、气象、档案、地方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党史研究、地方志、文物保护、城乡规划、教育、文化传播、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宣传教育,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意识,推动革命文化传承与传播。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色文化遗存线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或者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数据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相关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记录、整理、建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