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宁波和武汉的二手车便宜?
因为是这两地方两城市的
宁波车商卖二手奥迪判退一赔三110万,哪些坑车商一定不要踩
距离2021年剩余不到两周的今天,《宁波晚报》把 奥迪A6L被退罚110万的新闻“又”一次报道了出来。
此案的二审(终审)判决日期是2020年9月4日,时逢学生开学,而期末考试进入倒计时的今天,又遭了一次媒体报道的这台车,可以说贯穿了学生党们的一整个学期,也承包了车商们半年的恐惧。
如此受媒体“重视”的这台奥迪A6L判决结果如下:(张三车主、李四消费者)
一、张三、李四撤销合同;
二、张三判决后10日内退车款276000元,增赔三倍828000元,合计1104000元,酌情扣除车辆使用费30000元,实际支付李四1074000元;
三、李四收到赔偿款后10日内,退车给张三;
四、张三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2088元。
五、二审驳回张三上诉,维持原判
文末会给大家简述一下整个案件,在此之前,简单摘录一些判决书里的要素,这些坑车商一定不要踩。
一、装个人
车商假装自己是普通车主卖车,妄图摆脱车商“经营者”的身份,逃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惩罚,是不可取的,亦是不现实。
本案中张三的律师是这么说的
张三曾经是A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股东,现在A公司注销了,消费者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这个车是由张三“个人”通过中介公司卖给消费者的,是张三的个人转让行为,而非经营行为。虽然说张三名下曾经登记有60+台车,但是不能证明张三是经营者。
法院一方把张三的律师的话抄了一遍,然后认为本案中,张三为经营者:
1、车子买进一个月就卖掉,有差价倒赚
2、曾任法人&股东,说明长期从事二手车经纪
3、名下曾经60+台车,张三未举证自己买车为自用
律师有心为雇主辩护,奈何法官并不吃素,如果辩护程度过于“指鹿为马”,反而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张三的种种行迹毫无疑问其一定是个专业的经营者,相信没有人会反驳。
再跟大家分享个事,如果纠纷上升到了打官司,要查“个人”名下曾经有几台车,消费者一方的律师申请法院一封函至车管所即可,最多跑一次。
所以咱车商就实在点车商,非自用商品车在短周期过户卖出和车主历史过户车台数的双重打击下,装个人无异于掩耳盗铃。责任和信誉是自己挣的,逃避使不得。
二、不说
车商们往往喜欢在合同上耍鸡贼,认为一台车只要保证“大梁、发动机、变速箱无大修,无泡水火烧”就可以高枕无忧拍胸脯卖,至于车况可以报的含糊一些,小伤只挑消费者看出来的报,中伤当小伤报,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往往就是吃不了兜着走。
很难理解?从小老师就教育我们诚实守信,如果一个车商能力范围能做到一份95分的车辆中小伤勘察报告,却只愿意向消费者递交这台车有60分的三大件答卷,那其注定是失败的,也许这些话很难得到大部分车商的认同,甚至有部分车商嗤之以鼻,白武士仅送一句话:做车商莫失了人性,汝知其十之八九告知一二,人干事?人言否?
其实吧,大约有十来部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6L案已经在《刑法》边缘疯狂试探。
在2021年启用的《民法典》中甚至有百余条(超过99的数字显示为“…”)法律法规涉及车辆交易相关事项),维持着二手车的公正良序,里面提到的多为诸如
……
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
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销售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不应向最终用户销售未经整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值得让人回味的是,买方不仅仅指代消费者,也包括了车商同行之间的交易下家,法令如此,各位心中可有波澜起伏?还是那句话,作为车商,承诺如山,保三大件不能只保三大件,不保的也要告知。其实下文更精彩,本案其实是告知了撞击位置的!但是……
三、不说清楚
本案其实不存在不说的场景,而是出现了一个更高级的用法,业内叫做“不说清楚”,非常“聪明”,可惜反被聪明误。卖车时,车商做了如下事情:
1、张三向李四出具了涉案车辆4s店的维修报告。
2、张三在合同上已经注明了“此车右侧前方有事故,乙方(李四)已确认。”
3、张三告知中介,中介亦明确告知李四,车辆右前方有事故,要求李四对车辆进行检测。
4、李四与中介公司业务员将车辆开至李四朋友处看过(认可车况)后,并让李四按捺指纹。
有的车商看到这可能都惊了,这都能被判退一赔三?然而事实却是4s维修报告仅有刮蹭钣金,但出险记录却存在一次涉及纵梁的大额理赔,且全车气囊都存在问题(下文详提及气囊),张三都未告知。
故法院法官认为:
1、合同签署过程中,张三刻意将4s记录中同位置的剐蹭写入合同,“引导”李四签字画押,对李四造成了误导,存在欺诈。
2、李四的复检认可行为,不能降低减轻或免除张三的告知义务,实锤的知而不告的行为对最终判决的影响极大。
作为车商,不说和不说清楚的在本案的惩罚结果是一样的,白武士曾遇到过一个案子,也是一台奥迪,实际公里数可查到可实锤的已经达到了21万公里,表显里程数6万公里,合同备注“此车调表消费者已知晓”。
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可得知,车商通过语音告知消费者此车之前就是他的地方卖的,卖的时候8万公里,前任消费者调成5万买去开成6万卖回,结果照样退一赔三。
和本案有相同点即“不说清楚”,其本质即故意隐瞒。还在动这方面心思的车商朋友们,劝早收心,“不说清楚”转换成“欺诈故意”的逻辑推敲,大部分律师都能做得到。
四、不服
本案的调解过程可以说是极度不走心,流程如下。
1月李四购得此车。
2月气囊灯亮。
4月查出此车无安全气囊,查出险发现大额理赔,李四亲自找张三要求退车,遭拒。
5月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认为张三隐瞒欺诈,理应28.66万元原价退车;张三不服,张三愿意赔偿李四1万元(不回收车辆),中介公司愿意23万回收此车(事故车正常行情),双方无法谈拢,委员会无强制执行权,调解失败。
其实5月份委员会的介入,李四占理,这份第三方书面文件递交给法院是非常有份量的,甚至可以说,如果不服,可能完败。
宁波白武士学员来参加白武士车商普法培训班的时候,课间给大家分享了一个故事,某宁波车商的一台路虎揽胜存在欺诈隐瞒,消费者和车商在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初步处理问题时,车商愿意原价退车后消费者将车开至车商展厅。
车商以该车有内饰重包、前后杠的小改装拒收此车(消费者的整体改装未涉及动力驱动等大件),因调解无法自愿执行,消费者一怒之下,一纸诉状,退一赔三,一气呵成,车商后悔不已。和本案相比,路虎案调解已初有诚意,而本案在委员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最终自尝恶果。
车商朋友们调解一定要走心,本A6L案中,3个月用车时间,车商合计调解愿意24万回购(赔偿1万,车价23万),蒸发4.66万,约占原车价的16%,可谓诚意“满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试问自己有此遭遇对方如此蛮横可心里舒服?
在调解过程中,如有非法院第三方介入且已初步有判决结果,千万不要逞,觉得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机构就没有公信力,毕竟――
服了,退车款,大不了重新卖一遍;
不服,有概率一赔三,一夜解放前。
最后说一句,一审案件受理费就7000+,判退一赔三;张三不服,申请二审。二审连庭都没开,法官两边问了一圈,二审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
五、危害人身安全
本案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车辆的检测,涉及气囊部分的描述如下:
驾驶舱副驾驶安全气囊传感器插头与连接器处于未结合状态
左侧气囊传感器插头与连接器处于未结合状态
右侧气囊传感器插头与连接器处于未结合状态
上述安全气囊失去保护功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比买事故车更可怕的是什么?买到红车(有人伤亡的车)。
比买红车更可怕的是什么?买到危害人身安全的车。
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的A6L属于无气囊状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员舱内的乘员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该产品无法做到刑法中的“保障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因“无气囊”导致的伤亡,有期徒刑并处50%-200%的罚金,这可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罚严重多了。
判决书中未出现《刑法》,但无疑本案已在其边缘反复游离,亏得没出事。
白武士在这里郑重提醒各位车商朋友,莫以为给气囊组件焊电阻防故障灯亮起/涂黑气囊灯显示面板/拔插头等行为非常“智慧”。没事找上门也许《消保法》,出事找上门可能就《刑法》了。
六、低级错误
本案中存在不止一处低级错误,“心疼”被告车商张三一分钟,律师也许不懂车不专业会如此辩护,但被告张三默许律师的行为确实显得专业性不足了(说好的一年名下60+车的专业人士呢)。
以下内容节选自判决书:
1、合同仅保证了大梁无事故,张三认为李四所称的纵梁并不属于大梁,因此车辆右前纵梁存在事故,并不代表大梁发生了事故,因此涉案车辆不存在重大事故。
2、张三手中另持有2018年12月,由某第三方检测机构就涉案车辆出具的检车证书,该检测报告显示:该车事故车排查鉴定中在排除重大碰撞前划“×”,在排除火烧和水泡前划“√”,印有“事故车”字样。该检测报告在车身骨架检查中右前纵梁打了划“×”。
根据张三手中持有的某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张三买车前出具的报告,报告上仅显示“事故车”字样,而非重大事故字样。张三认为此车只是事故车,而非重大事故车。
【附言:这份报告是张三车商自己提供的,收车进来卖出去之前(车子是19年1月卖的)做的检测,让律师上庭证明自己卖出去的车无重大事故,】
低级错误1没啥好点评的,低级错误2几乎接近白给,大家看看就行,实在是不知道从何说起,请律师一定要请专业的。
-END-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