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包七落实内容是什么?
七包七落实避险措施,即:区干部包镇(乡)、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景区包游客。“七落实”就是落实巡视报警人员、避险转移信号、转移路线、安全地点、避险设施、抢险队伍、老弱病残等提前转移。
二、紧急避险不包括的条件
紧急避险不包括的条件:提前预防
紧急手桥贺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5、可行性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的条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__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毕派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消银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三、什么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差不多所有的动物都有一种自卫的本能,当它们受到攻击时,它们会以各种不同的方法来保护自己。而身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当然远比一般动物聪明,为了有效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利益,早在远古时代,那些不成熟的法律里就有了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这就把一般的自卫上升到了一种法定权利的高度,从而使人类能够生活得更有保障。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合法利益,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方法,制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场合,无论被害人还是其他公民,都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鼓励和支持人们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正是我国刑法赋予每个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主要目的。
第二,起到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这是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本目的。
第三,有助于进行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是我国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胡运备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基本条件是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正当防卫之所以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有别于犯罪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首先在于它的目的不是危害社会,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即目的正当性。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就根本谈不上正当防卫。因此,相互斗殴和防卫挑拨,都不是正当防卫。
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实施犯罪,故意挑逗对方侵害自己,然后以防卫作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实质上是假借正当防卫的名义来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犯罪。
第二个基本条件是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某些一般违法行为。
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发生,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也正是防卫的必要性的体现。它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的。
对客观上并未发生而是行为人信兄主观想象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行为,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当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个基本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处于一种持续或者进行的状态。这是对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要求。它要求正当防卫必须适时,即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针对现时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对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进滑做袭行防卫。
第四个基本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实施。每个人应当、也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法侵害行为人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他的不法侵害行为才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到实际而紧迫的威胁,使合法利益可能即将受到危害。只有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实施防卫,才能真正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达到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只有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才能是正当防卫。
第五个基本条件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合法利益的。如果对防卫行为及其后果不加限制,就可能会导致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被滥用,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实际上是从行为后果上对正当防卫所作的限制,也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所谓必要限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一直有“必要说”和“相适应说”的争论,较为合理的是“折中说”,即在坚持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前提下,又强调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不能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实践中,既不能简单地要求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时,只能枪对枪、刀对刀、拳脚对拳脚,也不能允许防卫人不计后果地进行防卫。但是,从保护防卫人的角度,我国刑法规定,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应当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在这里,“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两个并列又密切联系的特征,对于一般性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以及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防卫行为,就都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只有防卫行为既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又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的,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与不法侵害行为不同,不是以危害社会为目的,恰恰相反,其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利益,只是在行为方法和后果上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我国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是恰当的,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法都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紧急避险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因而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成立:
第一,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第二,必须有实际危险的发生。
第三,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第四,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第五,不能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要求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在各种权利中,一般来说,人身权高于财产权,生命权高于其他人身权。
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就是避险过当。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包括不法侵害行为,也包括动物的侵袭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实施,不得加害第三人;紧急避险恰恰相反,就是针对第三人实施的。
第三,行为的状态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是鼓励防卫人积极实施防卫;紧急避险则要求避险人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避险。
第四,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允许防卫行为的后果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只要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认为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则严格要求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只能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避险行为的后果不能等于正在发生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更不能大于正在发生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否则,就属于避险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