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货运圈最热的领域,毫无疑问是“网络货运”。自2016年国家布局无车承运人试点,到2019年底试点结束,经过三年的实践,其发展给物流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变化。
网络货运≠开票
2020年是网络货运元年,国家对行业门槛的放开使得更多企业进入,据悉,已拿到网络货运资质的企业已超千家,各类大小会议各类大小会上“平台化、数据化、数字化”不绝于耳,各行各业都想利用网络货运的获取红利。而很多货主企业、物流从业者对网络货运的模式仍然缺乏了解,提起网络货运,第一印象仍然是“开票”平台,选择合作的网络货运平台仍将“便宜”作为首要指标。
帮承运司机解决开票问题,是网络货运平台的本职工作之一。但有很多平台花几十万买一套标准化的系统,跟风申请资质,获得许可后不做承运业务,平台运单后期导入,甚至篡改、虚构数据、轨迹造假,都只为一个重点――开票;还有的平台纵容司机不带票运输,从而达到平台自身偷逃税收对的目的。一切都为了“便宜”,成本的确降了,却为合作企业留下了巨大的违规风险。
“便宜无好货,好货不便宜”或许也适用于网络货运平台。
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并且要求网络货运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记录和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严格规定了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
随着《管理办法》的深入执行,国家和各省相关机构也对平台间违规、相互委托运输等刷单开票的情况、以及轨迹异常、资金流水异常等问题(虚假运单)进行了严格审查,对虚开发票等行为也逐渐增加处罚力度:虚开金额1万以下,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旦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税务机关查处木平台必将面临严惩,与之合作的货主企业,或将被进项移出,同时也回成本税务机关严查的对象。
货主企业如何选择正确的网络货运平台来合作?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虽然是由于技术进步而诞生的新兴业态,其合规底线无法松动。而平台的各项实力,如能够适配需求的产品、能够满足变动的研发能力、团队的合规意识及服务能力等,都是从根本上规避合规风险的重要因素。而对于一些小平台,或是直接购买软件、缺乏研发能力的团队来说,往往在以上方面都存在明显缺陷。
其次,在《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运营流程之外,网络货运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是很多货主企业的关注点,如信息化、金融、车后服务等,也正是基于这些后续的增值服务,才能够帮助企业实现“降本增效”这一宏大的命题。
最后,与以上合规风险相比,价格优势在选择合作平台时必然不占据优势,给用户创造实实在在价值才是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其实一部分企业申请网络货运平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开取发票,从而获取进项抵扣,实现税收优惠。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网络货运平台开票需要注意哪几点?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指出: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