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旅泰国需要些什么手续?
如果要去必须有申报旅行社派导游接入口岸,在泰国境内必须有至少一名导游,一辆泰国领航车全程跟随。
只有三种办法
1.跟团自驾游,旅行社全权办理
2.自驾自由行,委派导游和领航车,时间地点提前报备
3.前往泰国后前往交通部考取临时驾照,在泰国境内租车开始旅程
二、侧泳几种游法?
两种,手出水和手不出水两种技术。
侧泳是身体侧卧在水中,用两臂交替划水,两腿做剪水的动作游进。侧泳的方法有很多,大致分为手出水和手不出水两种技术。侧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在持物游渡江河或救护溺者时经常使用。
侧泳技术动作特点
1、身体姿势
身体侧卧水中,稍向胸侧倾斜,头的侧下部浸入水中(近似于爬泳的吸气动作),下面的臂前伸,上面的臂置于体侧,两腿并拢伸直,游进时身体饶纵轴转动。
2、腿部运动
腿部动作分为收腿、翻脚和蹬剪腿三部分。
①收腿:上腿向前收,下腿向后收,注意尽量少收大腿,特别是下面的腿,大腿几乎不动。
②翻脚:收腿后,上腿勾脚尖以脚掌向后对准水;下腿将脚尖绷直,以脚背和小腿前面向后对准水。
③蹬剪腿:上腿用大腿带动小腿稍向前伸,以脚掌对准前侧后加速蹬夹水;下腿以脚背和小腿对准侧后方伸膝踢水,与上腿形成剪水的动作。
3、臂部动作
①上臂动作:上臂经空中(或在水中接近水面)往前移至头的前方入水,入水后前伸下滑高肘抱水,是手和前臂对准水,然后沿着身体去臂加速用力向后划水至大腿外侧,其动做基本与爬泳臂划水相似。
②下臂动作:下臂在身体下部前伸抱水,屈臂划水至腹部下方,掌心向上,以小臂带动大臂,沿身体向前做边伸边外旋的动作,伸直时掌心向下。
③两臂配合动作:下臂开始划水,上臂前移;上臂开始划水时,下臂开始做前伸动作,并稍做短暂的滑行,两臂在胸前夹叉。
4、完整配合
①臂和腿:上臂入水下臂前伸时,收腿;当划至腹下时,腿用力向后蹬剪水。
②臂、腿和呼吸:侧泳的呼吸和爬泳的呼吸基本相似,只是勿需把头埋入水中呼气。上臂推水和出水时吸气,并且头部也少有转动,移臂时还原,做憋气和呼气。为了保证呼吸舒畅,一般是一次腿、两臂各做一次划水、呼吸一次。
侧泳注意事项
1、身体位置
游侧泳时身体侧卧在水中,上臂自然置于体侧,下臂前伸,整个身体展成一条直线。胸腹面与水平面接近垂直,半面头和脸部露出水面。游进过程中,上臂入水时,上体和脸部稍稍转成侧俯卧,随着上臂划水再回转成侧卧委势。
2、腿的动作
侧泳腿的动作类似蛙泳,腿是产生推动身体前进的重要力量。但由于身体成侧卧委势,动作不对称,同蛙泳腿的动作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可分上腿和下腿进行分析
三、旅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前往泰国旅找哪里的导游比较好,国内还是泰国本地的?
去到泰国旅游,肯定是找当地华人导游比较好点(语言沟通比较方便),首先当地的导游才最了解当地的一些人文风情,当地美食,当然一定要有导游证,有合法的从业证书,国内的导游到了当地还是没有当地华人导游了解,毕竟国内的导游,一年也是偶尔的去几次,可以找国内的旅行社预订当地的导游,祝,你旅途愉快!
五、旅游法规该怎么学习?
法规比较枯燥,但很重要。
先分主次,把最新的旅游法打印下来,一共十章一百一十二条有空就拿出来用笔圈圈重点词画画线条加深印象。
六、中青旅和凯撒哪个比较好?泰国旅游?
中青旅名气大,如果价格一样的话,中青旅旅游较规范。
七、泰国适合旅拍的
泰国适合旅拍的美丽之地
泰国,一个神秘而充满魅力的国度,被誉为东南亚旅游的瑰宝。这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吸引了众多旅行者的目光。其中,泰国的美丽景点更是令人难以抗拒,成为了众多情侣和新婚夫妇寻找浪漫和难忘旅拍的首选之地。
曼谷
曼谷是泰国的首都,也是一个兼具古老和现代魅力的城市。对于喜欢城市风光的旅行者而言,曼谷绝对是一个理想的选择。这座城市融合了欧洲、亚洲和中东的文化元素,让人沉浸在异国风情之中。
在曼谷,您可以欣赏到壮观的宫殿和寺庙建筑,比如大皇宫和玉佛寺。这些古老建筑散发着宗教和历史的气息,为旅拍提供了独特的背景。此外,曼谷还有许多现代化的摩天大楼和购物中心,可以让您尽情挥洒摄影技巧。
普吉岛
普吉岛是泰国最受欢迎的海岛之一,被赞誉为天堂之岛。这里有蓝天、白沙滩和清澈碧蓝的海水,无疑是进行浪漫旅拍的理想之地。
在普吉岛,您可以选择在世界知名的海滩上留下美丽的足迹,比如卡伦海滩、卡塔海滩和芭东海滩。在这些沙滩上,您可以享受阳光沙滩浴、海浪拍打的美妙感觉,创造出令人难忘的浪漫瞬间。
此外,普吉岛还有许多奢华的度假村和私人别墅,为您提供私密与豪华的旅拍体验。在这些度假村里,您可以欣赏到壮丽的海景,享受尊贵的待遇,让您的旅拍更加出彩。
清迈
清迈是泰国北部的一座古城,也是泰国文化和艺术的中心。这里保留了许多传统的寺庙和庙宇,被誉为寺庙之城。
在清迈,您可以感受到浓厚的文化氛围,同时也能够欣赏到精美的古建筑。著名的寺庙包括素帖寺、沙佛寺和华林寺,每一个都是旅拍的绝佳场所。神圣而宁静的氛围,为您的旅拍增添了一份神秘和沉思。
另外,清迈还有著名的夜市和周末市场,可以为您的旅拍提供丰富多彩的背景。这里有各种手工艺品和纪念品,可以让您的照片更具个性和风格。
芭提雅
对于追求多样性的旅行者而言,芭提雅是一个必去的地方。这座海滨城市拥有令人惊叹的风景和丰富的旅游资源。
在芭提雅,您可以选择在海滩上留下独特的足迹,感受沙滩上的温暖和湛蓝的海水。此外,芭提雅还有许多主题公园和水上活动,比如芭提雅水上乐园和海洋世界,为您的旅拍增添了更多的乐趣和刺激。
此外,芭提雅还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木质建筑,即伦巴克芭提雅天使城。这个建筑群以其独特的造型和华丽的细节而闻名,为旅拍提供了一种奇幻和童话般的氛围。
总结
泰国,这个被誉为旅拍圣地的国度,拥有许多适合旅拍的美丽之地。从曼谷的古老宫殿到普吉岛的白沙滩,再到清迈的寺庙和芭提雅的海滨风光,每一个地方都能为您的旅拍增添独特的魅力。
不论您是情侣、新婚夫妇还是摄影爱好者,泰国都是一个不可错过的目的地。它将给您带来难忘的回忆和精彩的旅拍作品。
八、泰国禁止有偿旅拍
泰国禁止有偿旅拍 - 保护文化遗产和旅游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泰国禁止有偿旅拍 - 保护文化遗产和旅游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在当今社交媒体和自拍热潮的推动下,旅行者纷纷寻求拍摄独特和令人惊叹的旅游照片来展示他们的冒险经历。然而,曾经备受欢迎的泰国旅拍行业近期面临了一项重大约束:泰国政府宣布禁止有偿旅拍活动。
这一新规定旨在保护泰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以及助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旅客涌入泰国,过度拍摄和商业化摄影活动给许多受保护的景点带来了潜在的破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泰国政府采取了这一重要举措。
泰国的文化遗产和旅游业
泰国以其丰富的文化遗产和令人叹为观止的景色而闻名于世。从古老的寺庙到壮丽的海滩,从繁忙的都市到宁静的农村,泰国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他们为了探索这个多样化国家而慕名而来。
然而,泰国的文化和自然景观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过度旅游和商业化摄影在许多景点留下了明显的痕迹。拥挤的游客,残留的垃圾以及对历史建筑物和自然环境的不尊重,这些问题破坏了泰国宝贵的遗产和生态系统。
禁止有偿旅拍的原因和影响
泰国政府禁止有偿旅拍活动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和恢复泰国的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这意味着商业摄影师、模特和游客无法再在付费的条件下拍摄照片。政府对于个人游客的非商业性摄影活动并未做限制。
这一举措将对旅游摄影行业产生直接的影响。旅行者经常为了获取独特的旅游照片,愿意支付额外费用来聘请专业摄影师。然而,禁止有偿旅拍将迫使旅行者自己去探索拍摄技巧,或者寻找其他非商业化的替代方法。
另一方面,禁止有偿旅拍将促使更多的旅行者关注泰国的自然和文化景观,而不仅仅是为了拍摄旅游照片。这有助于提高游客对泰国文化和自然资源的认识,进而促进可持续的旅游发展。
推动可持续旅游发展
禁止有偿旅拍是泰国政府在推动可持续旅游发展方面的一项重大举措。泰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旅游带来的经济收益是不可持续的。更加重要的是,保护泰国的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以及确保为后代留下完整而真实的旅游目的地。
这项措施还表明泰国政府愿意与游客和旅游业者合作,确保他们共同遵守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规章制度。通过鼓励游客更深入地了解泰国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泰国政府为可持续的旅游发展奠定了基础。
替代选择和探索非商业化摄影
虽然禁止有偿旅拍限制了商业旅游摄影的发展,但旅行者仍然有许多其他选择来记录他们的旅行经历。以下是一些非商业化摄影的替代方法:
- 学习摄影技巧:旅行者可以自己学习摄影技巧,并将其应用于旅行照片中。这不仅可以提升摄影技巧,还能够记录真实的旅行经历。
- 与当地人互动:与当地人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这样的经历往往能够提供更加真实和独特的旅行照片。
- 参加非商业化的摄影活动:许多旅游目的地提供非商业化的摄影活动,如摄影展览、摄影比赛等。参与这些活动可以增加旅行者的摄影经验,并获得与其他摄影爱好者的交流机会。
总之,泰国禁止有偿旅拍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和推动可持续旅游发展。这个举措将迫使旅行者探索其他非商业化的摄影方式,并加深对泰国文化和自然景观的认识。通过合作与教育,我们可以确保为未来的旅行者提供独特而完整的泰国旅游体验。
九、泰国旅拍设备视频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人们对照片和视频需求的增加,旅行拍摄已成为当代人出国旅游的一项重要活动。作为一个旅行者和摄影爱好者,我深知选择合适的设备对于泰国旅拍至关重要。在本文中,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适合泰国旅拍的设备,并分享一些关于设备选择和摄影技巧的宝贵经验。
相机选择
在泰国旅拍中,相机是最基本的设备之一。随着相机技术的不断更新和普及,我们有越来越多的选择。以下是我推荐的一些相机:
- 佳能 EOS R5: 这是一款专业级别的全画幅无反相机,拥有高分辨率和强大的低光性能。它的出色的连拍速度和自动对焦系统使其成为泰国旅拍的理想选择。
- 索尼 A7 III: 这是一款非常受欢迎的全画幅无反相机,拥有卓越的图像质量和出色的低光性能。它的小巧机身和出色的对焦系统让它成为旅行拍摄的理想伴侣。
- 富士 XT-4: 这是一款非常轻便的APS-C无反相机,具有可靠的自动对焦系统和优秀的图像品质。它的出色的图像稳定性使其成为视频拍摄的理想选择。
镜头选择
选择合适的镜头是拍摄好照片和视频的关键。以下是我推荐的一些镜头:
- 佳能 EF 24-70mm f/2.8L II: 这是一款全画幅标准变焦镜头,适合拍摄各种场景。它的出色的光学性能和快速的对焦速度使其成为泰国旅拍的理想选择。
- 索尼 FE 24-105mm f/4 G OSS: 这是一款全画幅标准变焦镜头,具有出色的图像稳定性和全面的焦距范围。它的轻巧便携和高画质让它成为旅行拍摄的理想伴侣。
- 富士 XF 18-55mm f/2.8-4 R LM OIS: 这是一款轻便便携的标准变焦镜头,适合旅行拍摄。它的优秀的图像质量和高效的防抖系统使其成为泰国旅拍的理想选择。
其他设备
除了相机和镜头,还有一些其他设备可以提升你的泰国旅拍体验。
- 稳定器: 一款好的稳定器可以帮助你拍摄流畅的视频。推荐使用 DJI Ronin-S 或 Zhiyun Crane 2 等专业级别的稳定器。
- 防水壳: 如果你计划在泰国的海滩或者岛屿进行拍摄,一款防水壳是必不可少的。适用于你的相机型号的防水壳可以保护你的相机免受水淋和沙尘的侵害。
- 附件和滤镜: 附件和滤镜可以增强你的摄影效果。推荐携带一些常用的附件,如遥控器、快门线、ND 滤镜和偏振滤镜等。
- 备用电池和存储卡: 长时间的拍摄会消耗电池和存储空间,因此请务必携带备用电池和足够大的存储卡。
泰国旅拍技巧
选择了适合的设备后,以下是一些在泰国旅拍中提升摄影技巧的建议:
- 寻找独特的视角: 众所周知,泰国是一个充满魅力和独特风景的国家。在拍摄时,尝试从不同的视角和角度来捕捉景色,以展现泰国的独特之处。
- 抓住自然光线: 泰国的阳光明媚,光线柔和。在拍摄时,尽量利用自然光线,避免使用过多的闪光灯,以呈现出更自然的画面。
- 捕捉当地文化: 泰国拥有丰富多样的文化传统,包括佛教寺庙、传统舞蹈和节日庆典等。在拍摄时,尽量捕捉当地文化的细节,以展现泰国的独特风情。
- 拍摄街头风景: 泰国的街头是一个充满活力和色彩的地方。在拍摄时,尝试捕捉街头小贩、各式各样的摊位和繁忙的人群,以展现泰国街头的独特魅力。
- 记录人文故事: 在泰国旅行中,与当地人交流和互动是一种难得的体验。尝试记录当地人的生活故事和日常场景,以展现泰国丰富的人文魅力。
无论你是一名专业摄影师还是一个旅行者,拍摄美丽的泰国旅行照片和视频都是一种难以忘怀的体验。选择合适的设备,并运用一些旅拍技巧,相信你会拍摄出令人赞叹的作品。愿你的泰国旅拍之旅充满快乐和创意!
十、泰国黎明寺旅拍
泰国黎明寺旅拍
介绍
泰国是一个充满异国风情的国家,拥有许多令人叹为观止的旅游景点。其中,黎明寺(Wat Arun)是曼谷著名的寺庙之一,也是拍摄婚纱照和旅游照的热门地点。
黎明寺位于湄南河(Chao Phraya River)的西岸,以其独特的建筑风格和壮丽的景观而闻名于世。它的名字“黎明寺”来自于印度教的曼陀罗(Mandala),寓意着太阳升起的地方。
寺庙之美
黎明寺由高约82米的中央塔楼和四个小塔组成,塔楼上覆盖着华丽的陶瓷片和彩色玻璃。当太阳升起或夕阳西下时,这些陶瓷片会反射出耀眼的光芒,犹如一颗璀璨的明星,令人叹为观止。
除了中央塔楼外,黎明寺还有四个门,每个门的入口都有守护神雕塑,彰显了泰国佛教的文化和信仰。寺庙内还有许多装饰华丽的佛像和壁画,展示了泰国传统艺术的精湛工艺。
黎明寺旅拍
黎明寺的壮丽景观和独特建筑风格使其成为热门的旅拍地点。不论是婚纱照、情侣照还是旅游照片,黎明寺都能为照片增添一份神秘和浪漫的气氛。
黎明寺旅拍的最佳时间是清晨和黄昏,当太阳的光芒洒在寺庙和湄南河上时,景色最为壮观。在黎明寺拍照可以选择多种角度,如从河岸拍摄、在寺庙附近漫步拍摄或者在寺庙内外不同角度拍摄,都能捕捉到独特的景色。
为了拍摄出完美的照片,建议请一位专业的摄影师指导拍摄角度和造型。同时,黎明寺旅拍也可以搭配泰国传统服饰,让照片更具特色和文化气息。
其他注意事项
在前往黎明寺旅拍时,需要留意以下几点:
- 着装得体:尊重寺庙,避免穿着暴露或不合适的服装。
- 入场费用:参观黎明寺需要支付一定的入场费用,所以在旅费预算中要有所考虑。
- 人流量:黎明寺是一座热门景点,所以在早晨和黄昏时可能会有较多的游客。如果希望避开人流高峰期,可以选择其他时间段进行旅拍。
结语
泰国黎明寺是一个令人陶醉的旅拍地点,它的壮丽景观和独特建筑风格让它成为摄影师和旅行者们追捧的热门景点。无论是婚纱照还是旅游照,黎明寺都能为照片增添一份神秘和浪漫的氛围。在拍摄时,要注意着装得体、准备好摄影器材,并选择适当的时间段,定能拍摄出令人满意的照片。
如果你计划前往泰国旅行或拍摄婚纱照,不妨考虑在黎明寺留下美好的回忆。
This is a professional blog post provid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 popular photography location, Wat Arun in Thailand. The post includes an introduction to Wat Arun, the beauty of the temple, and tips for capturing great photos. The content is approximately 400 words long and written in format.-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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