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区别?

188 2024-08-11 05:16

一、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区别?

行为监管指道德人性方面管理,机构监管已形成条例法规等的监督管理。

二、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区别?

机构监管是指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同机构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某类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均由其所归属的监管机构监管。

功能监管是指以金融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提供的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或者说履行的不同功能作为监管依据,同类金融业务由相同监管机构监管,不论从事该业务的是何种金融机构。

三、银监会监管什么机构?

银监会是监管银行证券投资理财公司的,现在和保监会合并,叫银保监会,保险也在监管行列。

四、监管机构指的什么?

监管机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指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多米乐受哪个机构监管?

多米乐外汇全称为多米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马耳他C59946;多米乐外汇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及马耳他金融管理局(MFSA)联合监管。(FCA号码:623032)这对于保护您交易账户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意味着您的资金在最严格的监管标准的保护之下。

六、代理机构由哪里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组织,根据各招标机构组建的不同,招标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不同。

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接受不同行政部门招标监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厅(委员会或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国际招标: 商务部(地方为商务厅)所属的机电司(地方为机电办); 中央投资项目: 发改委; 政府采购项目: 财政厅(财政局)。

七、电力监管机构如何对电力企业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八、12345没有监管机构怎么投诉?

12345虽然没有监管机构但是如果你有诉求的话就可以直接打电话。他们就会找相关部门通知你的诉求。

九、养老机构项目日常监管方案?

成立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养项目日常监管。监管会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考察论政。发现问题及处理。

十、外汇正规监管机构有哪些?

外汇监管机构:

1、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简称为FCA。

英国市场上的所有的外汇平台均由FCA监管。FCA以保护消费者并确保市场运作的诚信,同时,FCA已声明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公司进行严厉处罚,FCA是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直接向英国财政部负责,其宗旨是对金融服务行业进行监管,保持高效、有序、廉洁的金融市场。

2、美国全国期货协会,简称为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 NFA)是独立的联邦机构主要职能是监督期货和期权市场的经营,保护客户利益。NFA

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机构,主要的经营资金来源於会员的会费。外汇保证金行业归属於CFTC 和NFA ,在监管方面均依照期货行业的监管条款。

3、澳大利亚监管机构ASIC。

ASIC除了监督金融机构和公司外,还负责办理与公司的开张,运营以及停业相关的手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主要有两方面∶所有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首先需要申请执照(AFS)。另外,从事外汇教学,包括网路培养训练的机构,都必须接受认证或持有牌照。

4、香港证监会,简称为SFC。

SFC性质上类似FSA,但其职责说明相对具体,外汇保证金业务明确地被列入规范的范围。

5、国家外汇管理局

6、日本金融厅

简称FSA。金融厅的设立是为确保日本金融系统的稳定,又同时是保护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有价证券等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金融便利化为目的的。

7、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

简称FINMA。他是是拥有独立法人的独立机构,其总部设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它直接效命于瑞士议会,从机构上、功能上和财务上独立于瑞士的联邦中央政府和联邦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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