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十年间全球14%的珊瑚礁遭到破坏,人类该如何保护海洋环境?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人类应该提高保护海洋意识,各国政府应制定相应法规,最重要的是划定珊瑚保护区。
海洋是地球生命的起源,人类最原始的生命从海洋发展起来直到今天,才有了如今的人类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功不可没的功劳。珊瑚礁对于海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为海洋生物提供源源不断的氧气,另一方面又能够净化海洋水质。不过很可惜的是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以及人类的进步,人类却只顾自己的发展和进步从而忘记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海洋来说可谓是兔死狗烹。
一、提高保护海洋的意识
保护海洋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国际组织的责任而是全人类共有的责任,任何人生活在地球上都应该承担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所有破坏珊瑚礁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同时也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最终会使得人类自食恶果。
二、各国制定相应法规
保护海洋珊瑚礁的任务十分艰巨,但靠个人以及某个国际组织是无法办到的。只有每个国家制定相应保护珊瑚的法规,才能够真正达到目的。毕竟一个国家的力量要远远大过于个人以及某个组织,每个国家聚集的力量完全可以达到保护珊瑚礁的目的。这需要各个国家的政府能够达成统一的意识,国与国之间相互合作,才能够让整个海洋生态环境不遭受到破坏。
三、划定珊瑚保护区
国际组织可以在某个珊瑚聚集区划定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安排人员不断进行巡逻,发现破坏珊瑚的行为应当立马阻止。海洋生态专家每年应当在特定时期对珊瑚礁进行考察,提前排查出影响珊瑚存活的不利因素。
保护海洋环境的方法有:建立自然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等。
人类应该减少向海洋中扔垃圾的数量,人类应该提高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人类应该主动去清理在海洋中的一些垃圾。
人类应该减少海洋垃圾的丢弃,在出行的时候一定不要随手乱扔垃圾,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20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珊瑚礁,是指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石,以及在其中生长的依法应当保护的珊瑚物种。其类型包括沿岸型珊瑚礁、环礁型珊瑚礁等。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工作,工商、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及生态恢复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和生态恢复,对保护珊瑚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对珊瑚礁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珊瑚礁保护工作,建立珊瑚礁保护志愿服务机制。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具有重要珊瑚礁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珊瑚礁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禁止采挖珊瑚礁。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的,应当严格控制,并经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第九条 禁止加工、运输、销售、购买珊瑚礁和以珊瑚礁为原材料制作旅游纪念品、装饰观赏品及其他制品。
禁止利用珊瑚礁及其碎体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占用、填毁珊瑚礁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避开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范围,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污口毗邻海域所规定的海水水质要求。第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
在珊瑚礁特别保护区从事旅游活动的审批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采挖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挖的珊瑚礁和违法工具,数量不足五十公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量超过五十公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以爆破、钻孔和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珊瑚礁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加工、运输、销售、购买珊瑚礁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数量不足五十公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量超过五十公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珊瑚礁及其碎体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或者非法占用、填毁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珊瑚礁造成破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珊瑚礁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珊瑚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