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旅游立法体系?

118 2024-08-10 01:50

一、简述我国旅游立法体系?

旅游立法的范围是旅游基本法、旅游行政法规、旅游行政规章、旅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与旅游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同的立法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上是不同的。

我国旅游立法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二、简述立法地位?

立法的地位:立法机关的理论地位与法律地位在总体上是优越的,或者至少不低于其他国家机关。但在实践中,立法机关的地位常常又有许多微妙的变化,其中最普遍性的趋势,是行政权的强化和与此相关联的立法机关的“橡皮图章化”。

某些国家的立法机关“橡皮图章化”只是一种表象,其实质是立法权的弱化。立法权弱化的过程与行政权强化的过程正好成反比,这大概是因为国家职能和权力的总量基本上是确定的,某一国家机关拥有的权力增多,相应地,其他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机关的权力就减少。

而哪两个或几个国家机关的权力变量构成这种对应关系,则取决于具体变化的权力的性质。

三、德国工业概况?

德国是全球八大工业国之一。德国的主要工业部门有电子、航天、汽车、精密机械、装备制造、军工等。德国产品以品质精良著称,技术领先,做工细腻,但成本较高。德国的工业品在世界享有盛誉,而德国也是西欧最大汽车生产国。

侧重重工业。汽车和机械制造、化工、电气等部门是支柱产业,其他制造行业如食品、纺织与服装、钢铁加工、采矿、精密仪器、光学以及航空航天业也很发达。

四、请简述旅游立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旅游立法概念和使用范围包括旅游业服务业和旅游资信

五、德国的立法特点?

自19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一部“由法律家制定和为法律家而制定”的民法典。为了做到措辞简洁、概念精确和结构清晰,立法者倾注了大量心血,使用了一些立法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很难为非法律家所理解。

六、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七、简述秦律的立法成就?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 “ 改法为律 ” 。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 、恒常、 “ 均布 ” 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 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 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

八、简述我国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九、简述宋朝主要立法活动?

我国古代刑书,自秦商勒“改法为律”后均称为律,至唐末出现刑律附载有关格敕的(大中刑律统类),刑书的名称和体例发生了一定变化。

《宋刑统》的体例,即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

这种始于唐末完备于后周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就是宋朝主要法典——《宋刑统》的历史渊源。由传统的律到刑统,是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个变化。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类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宋刑统》的编纂,正是这种法律形式和立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十、德国 社会救助立法

德国社会救助立法

德国一直以来都以其全面和进步的社会福利系统而闻名于世。这个系统的核心是德国社会救助立法。这些法律为有需要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支持。

德国社会救助基本原则

德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最低生活水平和最基本的社会福利。这是一个社会责任的体现,旨在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们重新恢复尊严和自立。以下是德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几个核心原则:

  1. 合理保障:德国社会救助立法旨在通过提供合理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来保障人们的基本需求。这包括提供住房、食品、医疗保健和教育等。
  2. 个人化支持:社会救助立法考虑到每个人的个人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支持和服务。这样可以确保帮助到最需要帮助的人。
  3. 就业支持:德国社会救助立法致力于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鼓励和支持他们重新找到工作。
  4. 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立法致力于促进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社会参与。通过提供对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的支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德国社会救助立法的主要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原则,德国社会救助立法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德国社会救助立法规定了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费用的责任。这些费用包括食品、住房、卫生保健和日常用品等。政府会根据个人的需要和经济状况来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

其次,德国社会救助立法为那些无法支付租金的人提供了住房援助。政府将支付部分或全部的住房费用,以确保这些人能够拥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另外,德国社会救助立法还为失业者提供了各种就业支持措施。这包括职业培训、就业咨询和资金援助等。通过这些措施,失业者可以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并有机会找到合适的工作。

此外,德国社会救助立法还注重帮助那些身体或精神上有特殊需求的人。他们可以享受到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和辅助设施等相关支持。这样可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过上更好的生活。

德国社会救助立法的效果

德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它帮助了大量的人们重建自己的生活,并摆脱了贫困和困境。

首先,德国社会救助立法大大减少了贫困人口的数量。它通过提供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支持,使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们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这不仅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还增加了他们的社会参与度。

其次,德国社会救助立法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平等。通过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它消除了贫富差距的影响。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此外,德国社会救助立法还对经济有着积极的影响。它提供了就业支持和培训,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这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

结论

德国社会救助立法是一个有效且有意义的社会政策。它为有需要的人们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过上更好的生活。这一立法体现了德国社会的平等和关爱精神,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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